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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各国对商标保护的制度,需要一点点积累深入了解!

10-15 发布 393 次浏览 商务信息 信息编号: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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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各国对商标保护的制度,需要一点点积累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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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各国对商标保护的制度,需要一点点积累深入了解!,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商标权都实行了保护措施,因此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制度规定进行探讨,通过了解世界发达国家的商标权保护制度,总结出我国商标权保护的不足。从而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现行商标权的现状,来提出完善我国商标权保护制度的一些建议。1、美国、菲律宾等国家的商标保护制度。 在国内,在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不用主动向商标局提交使用证据,通常是在遭遇他人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情形下才需提交使用证据。但是,在美国、菲律宾、-黎各、莫桑比克、柬埔寨、海地等国家地区,商标注册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向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使用声明或者使用证据。 以美国为例,在申请注册的过程中需要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或者打算在美国进行使用的声明,并且在商标注册以后还需要在5~6年内以及注册后每10年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使用证据,否则商标将被美国专利商标局撤销。 以菲律宾为例,商标注册人需要在申请日起3年内、注册日起5~6年内、续展日起1年内、续展日起5~6年内提交使用证据,否则商标将被菲律宾知识-撤销。 所以,企业在这些国家注册商标后并不是就万事大吉了,倘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使用声明或者使用证据,将可能导致商标被商标主管机关撤销。2、欧盟商标权保护的制度及实践。 欧盟及其前身建立单一商标体系的努力始于20世纪60年代初,一直到1993年12月欧共体委员会正式通过《共同体商标条例》,并与1994年2月实施。依该条例的规定,欧共体将建立统一的商标注册制度。一件商标只要经位于西班牙阿利坎特的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核准注册,就成为共同体商标,可以在整个欧共体范围内有效。而且,只有使用于整个共同体的商标,才能予以注册、转让、放弃或作为撤销所有商标权人的权利或宣布无效决定的对象。从1996年1月1日起,共同体商标开始接受申请,在一年的时间里,就有45, 000件商标注册申请案,而且申请量还在以每周递增500件的数量增长。与此同时,各成员国的商标制度照常运行。这样在欧盟就有两种商标权,一种是依《共同体商标条例》申请并获授权的“共同体商标”,另一种是依各成员国商标法申请并获授权的成员国“国内商标”。 欧盟设置了一系列的机制(比如优先注册制度、转换申请制度以及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制度)来协调管理这两种商标权。尽管建立欧盟单一的商标体系来取代各国的国内商标体系是欧盟商标法制建设的最终目标,但是这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有可能实现,而且目前也无必要一步到位完全统一成员国的商标法。因此,可以预见,欧盟现今这种复式的商标体系将在长时期内存在,各制度间业已建立的协调机制,也将使得不同的商标制度和平共处,互为补充,共同推动欧洲经济的发展。欧盟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制度将会为中国在“-”下协调诸法域的商标制度提供有益的启示。3、韩国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制度 同样作为亚洲国家的韩国在商标-方面也有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商标-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注册商标的撤销制度。与中国商标法中注册商标撤销制度相对应,韩国商标法有“无效”和“取消”两种制度。注册商标的无效,类似于中国商标法中第四十一条,是由于注册时发生各种违法现象引起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取消,类似于中国商标法中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是由于注册商标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发生各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引起的撤销。二者从宏观上看有很多相近或类似的相关法律规定,但在撤销事由、撤销程序和撤销之后的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着差异,比如韩国的一些具体条款规制的更为细致。其中撤销程序方面的差异最为显著。 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有权依职权直接对符合撤销事由的注册商标进行处理,韩国商标法中虽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明确了知识-的审判-个人可以以公益代表的身份对有异议的注册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可以看出,中国商标法中,商标局在整个注册商标撤销制度中无条件位于当事人个人的上端,虽然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等相关机构对注册商标的处理要服从,但对当事人方是享有直接处理其注册商标的权力的。 韩国商标法注册商标的撤销制度中,知识-没有直接依职权处理注册商标的权力,且一定情形下,知识-的审判-与当事人处于平行地位,即都作为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人。韩国商标法这样规定,无形中规范了解决异议申请的统一的、正式的模式,也给予了商标权利人更多一层的救济。同时,注册机构与撤销机构的分离也有助于提升审判的公正性,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利。4、英国、法国等国家不-相对理由。 在国内,商标通过形式-后会进入实质-阶段,商标局将会对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都进行-。但是,在英国、法国、欧盟等国家地区,官方在实质-阶段只-绝对理由,而不-相对理由,即不会考虑申请商标是否与在先商标的冲突问题。也就是说,即便企业在这些地方已经注册商标,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申请相同近似的商标也可以通过-,-员不会主动基于在先商标驳回在后商标的申请。所以企业在这些国家注册商标以后,还需做好商标监测工作,及时发现他人申请的与企业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并采取必要制止措施。5、汉字在挪威、越南等国家缺乏显著性。 在越南、亚美尼亚、挪威等国家,在-实践中,当地商标主管机关通常认为,当地普通消费者基本上不认识汉字,无法通过汉字商标识别商品,因此汉字不具有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以挪威为例,根据挪威商标法第14条关于商标注册绝对理由的规定以及挪威工业-在实践中的解释,由于挪威消费者通常不熟悉汉字,在认识记忆汉字商标方面存在较大困难,消费者不会将汉字商标作为指示产品来源的标志,因此汉字商标在挪威被认为缺乏显著性,商标局会基于违反绝对理由而下发驳回。inkMac-Font, "font-size:14px;text-align:justify;background-color:#D7EDFD;"> 正如开头我们所说,全球各国商标保护制度呈现百花齐放的局面,以上介绍也只是冰山一角。要全面掌握各国商标制度的特点,是一项长期而浩瀚的工程,需要-人长年累月地不断实践、不断总结。只有深谙海外商标保护制度的特点,才能为企业提供合适的海外商标保护策略。小编服务范围: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高新认定,知识产权贯标,欢迎添加小编联系电话(微信):13721044562。昌吉商务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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